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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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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明确有关各方责任,适应国家对外贸易的需要,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及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事业。 第四条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必须贯彻安全、准确、迅速、经济和文明服务的方针,积极发展门到门运一输。 第二章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的开业审批 第五条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是指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港口装卸企业及其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 第六条设立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主管部门审核,报交通部审批。 第七条设立港口国际集装箱装卸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备案。 本办法发布后新设立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应当经设立该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备案。 对外经济贸易系统新设立的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的审批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对外经济贸易部另行制定。 第八条设立国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须经交通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对外经济经贸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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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海上|国际|集装箱|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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